最近接到的一个咨询,我觉得很有代表性,也是食品经营者关心的问题:对于现场制售的食品,能否通过定量包装销售?当然之所以要定量包装主要是为了使商品卖得更好,而有的经营者则想通过网络销售现场制售食品。
我想谈一下我的想法,供大家批判,在我看来,我国的食品管理制度大体分为两纵两横,然后交叉管理,分别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生产端、经营端。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因此现场制售食品其实是与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并列的概念,但是目前关于现场制售食品的标签规定处于空白,在执法实践中对于现场制售的食品也一般未要有标签。因此,我认为对于题目的问题,其是可以定量包装销售的,关于标签可以参考预包装标签,对于生产许可证项目可以改为「现场制售」,对于生产地址可以改为「食品经营地址」。
但是有的省份对于现场制售食品有相关标签规定,对此应予以遵守,比如江苏省《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制售定量或非定量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中的食品应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注食品名称、现场制售单位、制作日期和时间、保质期(或最长食用期限),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标签上注明;
现场制售散装食品应在食品的容器上注明食品名称、现场制售单位、制作日期和时间、保质期(或最长食用期限),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容器上注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地方市场监督部门关于「现场制售食品」标签的规定,市监部门可以此作为要求经营者整改的依据,但是上述规定不能作为消费者主张十倍索赔的依据。因为上位法并未规定「现场制售食品」需要有标签,因此不可在实践中以此认为未贴标签的「现场制售食品」为三无产品,从而要求其对消费者进行十倍赔偿。
在我看来,这个问题不会一直悬而未决,2020年9月市监总局发布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现已过去两三年之久,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应该快出炉了,我认为该管理办法应该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标签规定会有一个很好的整理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