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网络大V”陶黎纳收到了自己被诉上法庭的通知,这源于他此前发布的一条微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6月24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法院认定,陶黎纳曝光之举系出于公共利益,未捏造、歪曲事实,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辞,故而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据媒体公开报道显示,张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张先生不认可判决,但决定不上诉。

案件起因

陶黎纳是坚定的控烟行动者,他曾多次网络曝光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在他看来,网络曝光更有震慑力,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应当受到公众谴责,以让他们有所顾忌。


“网络大V”陶黎纳发微博曝光地铁站吸烟者。

5天后,2023年9月25日,陶黎纳又发布了一条带有张先生背影照片的微博,并配有文字:“上次那个地铁吸烟男……警察蜀黍已经锁定他,将去抓他,由轨交执法大队当场处罚。”

张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陶黎纳删除2023年9月25日的微博;陶黎纳对张先生赔礼道歉;陶黎纳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医疗费8000元、维权成本8050元。

法院驳回被曝光者全部诉求

陶黎纳系出于公共利益,未捏造、歪曲事实,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辞

此外,陶黎纳认为张先生不能证明其因网络曝光而罹患精神分裂症。据病历,2023年9月28日,张先生就曾因精神分裂症复诊,即张先生在此前已确诊该病。而大部分精神分裂症患者在被诊断之前往往有一个1至5年的前驱期,特征性症状在至少1个月以上的大部分时间内肯定存在。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在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名誉权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重要考量因素。行为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不构成对肖像权、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虽然陶黎纳未通过打马赛克等技术处理公开了张先生肖像的行为欠妥当,但陶黎纳未捏造、歪曲事实,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张先生名誉,即使张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亦是因其自身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不当行为导致。

综上,法院认定陶黎纳的行为不构成对张先生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张先生不认可判决,但决定不上诉。7月16日,南都记者电话联系到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该律师拒绝了采访。

在首次因曝光公共场所吸烟者被告并胜诉后,陶黎纳告诉南都记者,他会继续曝光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但仍要秉持不丑化、侮辱他人的原则。

网络曝光的法律边界何在?

律师: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他人肖像才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

曾办理多起网络热点事件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件的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告诉南都记者,虽然该案中陶黎纳胜诉,且法院对其网络曝光行为合理性展开了论述,但在类似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是否侵犯肖像权仍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争议点。

郑晶晶表示,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他人肖像才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公民为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网络曝光他人肖像,可构成侵权。她称,通过网络曝光、举报公开和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才是争议的焦点。如果只是为了个人利益,曝光者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

法院认定陶黎纳不构成对张先生肖像权的侵犯,依据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规定。该案适用于其中的“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郑晶晶介绍,在类似情形案件的判决中,也存在认定曝光者侵犯肖像权的情况。“公民的曝光行为是否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否足以阻却侵权行为违法性?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最终的裁判结果也会不同。”她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可能会因为具体行为性质、律师代理方案等因素发生变化。

采写:南都记者王森发自北京